(2017)津0113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与郑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郑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37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岔房子村村西。经营者:韩振,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郑园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现住XX。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郑园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锦丰年木材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