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匡峒、王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匡峒,男,195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淑芹,女,195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赵芳,女,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匡某。被执行人王其涛,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莒县。被执行人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日照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61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久红制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交来案款并发放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胶民初字第7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