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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志祥、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二号中江物流钢材市场A厅112室。法定代表人:杜敬东。关于王志祥与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王志祥运输费49,5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3元(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宝捷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33.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