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给付借款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50元,执行费34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