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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君华与张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华,张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03号原告:于君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渝,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于君华与被告张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君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君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