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君华与张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华,张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03号原告:于君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渝,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于君华与被告张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君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君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