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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5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195朱韵韵与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韵韵,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195-1号原告:朱韵韵,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祥萍,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含,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大学路西望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韵韵诉被告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韵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韵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朱韵韵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周书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