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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牛荣和、山东凯信达餐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荣和,山东凯信达餐具有限公司,刘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荣和,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山东凯信达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河流国际工业园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刘希花。第三人:刘希花。本院在执行牛荣和与山东凯信达餐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荣和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凯信达餐具有限公司属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三人刘希花系该公司的投资人,符合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刘希花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刘希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牛荣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170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