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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442号杨军诉陈有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陈有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442号原告:杨军,男,汉族,村民。被告:陈有顺,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陈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以“被告下落不明,但已给付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文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