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诉马江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马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江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诉马江发罚金一案的(2014)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江发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江发给付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871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政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