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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泽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金,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7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泽金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G×××××的二轮摩托车,自将乐县白莲村沙洲仔往白莲镇方向行驶至白莲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mg/100ml。属醉酒驾车。到案后,被告人张泽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泽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吊销处罚决定书、未年检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证查询表、闽G×××××号摩托车的基本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返还物品凭证、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张泽金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抽取血样照片、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泽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泽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泽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珠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