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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与祁勒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祁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陈香兰,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申请执行人:赵仁铭,男,汉族,2009年8月2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申请执行人:张恩荣,女,汉族,2012年10月8日出生,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祁勒文,景颇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关于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与祁勒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祁勒文已按(2017)云3103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