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与祁勒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祁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陈香兰,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申请执行人:赵仁铭,男,汉族,2009年8月2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申请执行人:张恩荣,女,汉族,2012年10月8日出生,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祁勒文,景颇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关于陈香兰、赵仁铭、张恩荣与祁勒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祁勒文已按(2017)云3103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