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桂全、袁光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肖桂全,袁光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302号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华,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文,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柑子园*号。被告:肖桂全。被告:袁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桂全、袁光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