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桂全、袁光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肖桂全,袁光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302号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华,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文,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柑子园*号。被告:肖桂全。被告:袁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桂全、袁光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