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宗峰、李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宗峰,李爱玲,刘芳芳,尹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苏宗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芳芳,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尹庆国,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苏宗峰与被执行人刘芳芳、李爱玲、尹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宗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苏宗峰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26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