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新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260号原告:吴新安,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1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安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安撤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