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装饰材料市场金意达陶瓷经营部与万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装饰材料市场金意达陶瓷经营部,万丽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800号原告:温州装饰材料市场金意达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装饰材料市场**幢B。注册号:330304604030144。经营者:李天星,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姚丰满,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丽香,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装饰材料市场金意达陶瓷经营部与被告万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装饰材料市场金意达陶瓷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玲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