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志峰、孙瑞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峰,孙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10号之一申请人王志峰,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卫国,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果,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瑞敏,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豫0191财保111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瑞敏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五千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