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礼国与张卜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礼国,张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周礼国,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周勇,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卜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971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周礼国申请执行张卜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礼国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4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