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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与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401号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军,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法定代表人黄浩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璐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洋,男,1979年6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721.50元,由原告鄂州荣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