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明、申阿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明,申阿兰,申平,蒋根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837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春明,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申阿兰,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申平,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蒋根龙,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明、申阿兰、申平、蒋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6元,依法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孟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