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运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86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15134021J。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德,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运德已经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运德已经死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遗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2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徐宏伟审 判 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任淑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新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