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与廖奇超、谢小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廖奇超,谢小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47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原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益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惠,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奇超,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谢小勇,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与被告廖奇超、谢小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处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晶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