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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岳培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岳培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247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负责人:刘其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梁,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培军,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艳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岳培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培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被告岳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岳培军的起诉。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