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捕前住,无业。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大厦B座负一层杰拉网吧75号机上网时,趁被害人彭某睡觉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5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大厦B座负一层杰拉网吧75号机上网时,趁被害人彭某睡觉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齐某某将盗窃手机丢失。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5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齐某某系初犯,现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未发还受害人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齐某某退赔被害人彭谦谦人民币2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