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星密与白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30号请执行人:田星密,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白龙,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星密与被执行人白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2257.31元、鉴定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106元、迟延履行金111元,共计15974.31元,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