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207号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上水南Q0503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110667380。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文斌,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平市建阳区(府邸大酒店)。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俞文斌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9,888元、逾期缴付滞纳金11,966.4元(从2015年11月1日算至2017年4月30日)、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各项共计54,854.4元,现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俞文斌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71元,依法减半收取585.5元,由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