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维福与戴丘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福,戴丘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295号原告:张维福,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戴丘林,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福与被告戴丘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福于2017年7月19日因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维福承担。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