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万寿与王麦英、韩新贵、韩昊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寿,王麦英,韩新贵,韩昊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寿,男。被执行人:王麦英,女。被执行人:韩新贵,男。被执行人:韩昊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寿与被执行人韩新贵、韩昊辰、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麦英交纳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经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