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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万寿与王麦英、韩新贵、韩昊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寿,王麦英,韩新贵,韩昊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寿,男。被执行人:王麦英,女。被执行人:韩新贵,男。被执行人:韩昊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寿与被执行人韩新贵、韩昊辰、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麦英交纳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经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