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丽燕、陈加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燕,陈加栋,陈加盛,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燕,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其炳,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加栋,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加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789号四楼,机构代码15518563-6。法定代表人:陈加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丽燕与被执行人陈加栋、陈加盛、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丽燕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