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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家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家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路B270号乐从天佑城5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62742176。法定代表人:张广炽。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权,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家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家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为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