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钟林伟与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钟,林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11号申请人:刘钟,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林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刘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钟称,201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林伟向申请人刘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林伟归还申请人刘钟借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钟借款30万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