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苗友利、刘登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友利,刘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66号申请人:苗友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登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苗友利与被执行人刘登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登峰银行存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登峰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