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苗友利、刘登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友利,刘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66号申请人:苗友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登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苗友利与被执行人刘登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登峰银行存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登峰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