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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卫西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卫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卫西,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07年8月3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11月1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卫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靖、被告人邱卫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邱卫西在咸阳市渭城区留园小区11号楼其家楼下向许某贩卖海洛因0.1克,获款100元。2、2017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邱卫西在同一地点向许某贩卖海洛因0.15克,获款100元。交易完后被民警抓获。另审理查明,该案赃物毒品海洛因其中0.1克已被吸食,另0.15克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收缴。赃款200元已追缴。被告人邱卫西曾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07年8月3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11月1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卫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称量笔录2份及照片4张、扣押决定书2份,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禁毒大队毒品收据,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违法所得收据、赃款100元,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甲字(2017)36号《鉴定文书》,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邱卫西指认毒资照片1张、指认现场照片2张,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被告人邱卫西户籍信息表,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卫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二次,计0.25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卫西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卫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卫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卫西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卫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邱卫西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卫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