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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25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小陈、周千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陈,周千红,陈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5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高小陈,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千红,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方,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千红、陈文方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千红、陈文方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