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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催11号申请人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临沪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游良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海鹏,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申请人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2656475、票面金额1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36×××02,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本部,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背书人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手),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最后一手),持票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旭阳精机(嘉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