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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22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薛某某与淮南****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淮南****公司名下位于淮河新城****室(不动产权证号:1002****,建筑面积:253.45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附:(2017)皖0403财保1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