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22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薛某某与淮南****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淮南****公司名下位于淮河新城****室(不动产权证号:1002****,建筑面积:253.45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附:(2017)皖0403财保1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