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耿佳与李兆、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佳,李兆,吴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2号原告:耿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瑶,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兆。被告:吴锦。原告耿佳诉被告李兆、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佳撤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