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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耿佳与李兆、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佳,李兆,吴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2号原告:耿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瑶,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兆。被告:吴锦。原告耿佳诉被告李兆、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佳撤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