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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503号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D17-201。法定代表人:穆守卫,总经理。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