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503号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D17-201。法定代表人:穆守卫,总经理。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天津冰城恒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