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尹红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红军,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开封市光利实业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潘胜超、王静轩,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红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红军及其辩护人王静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尹红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开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南头时与孟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豫B×××××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孟某报警,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交管巡防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将尹红军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尹红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测,尹红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4.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尹红军赔偿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4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红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红军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尹红军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查获证明、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及经济赔偿凭证、破案报告、证人孟某的证言、被告人尹红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红军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红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红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云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