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华正坦、岳晓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正坦,岳晓林,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新县洪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黄鹏,卢洪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正坦,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岳晓林,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显忠。被执行人永新县洪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在中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谢文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被执行人卢洪增,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0号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孙朝。本院作出(2017)桂0103执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岳晓林、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新县洪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黄鹏、卢洪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晓林、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新县洪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黄鹏、卢洪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所有款项的167061.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