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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涛陈波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田涛,陈勇,陈波,曾小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77年8月31日生,住酉阳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涛,男,1973年12月20日生,住酉阳县。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勇,男,1971年5月28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波,男,1989年5月10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小力,男,1986年8月15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鹏丽、王兴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初至2016年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勇、陈波、黄伟、田涛、曾小力陆续在“XX茶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组织多人“划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8万余元。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勇、田涛、陈波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同月4日,被告人曾小力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同月15日,被告人黄伟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指控认为,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涛、黄伟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仅有被告人陈勇以身体残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至2016年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勇、陈波、黄伟、田涛、曾小力陆续在“XX茶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组织多人“划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8万余元。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勇、田涛、陈波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同月4日,被告人曾小力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同月15日,被告人黄伟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民警依法扣押:黄伟违法所得20000元、陈波违法所得20000元、田涛违法所得10000元、陈勇违法所得10000元、曾小力违法所得5000元。又查明,黄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田涛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立功材料,(2014)酉法刑初字第00XXX号刑事判决书、(2008)酉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1、万某、饶某、田某、李某、王某1、陈某、王某2、邱某、姚某、石某、刘某、熊某、冉某、张某、杨某、徐某、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伟、陈勇、陈波、田涛、曾小力的供述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田涛、陈勇、陈波、曾小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田涛、陈勇、陈波、曾小力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黄伟、田涛、陈勇、陈波、曾小力均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黄伟、田涛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勇、陈波、曾小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陈勇以身体残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田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三、被告人陈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四、被告人陈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五、被告人曾小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六、对被告人黄伟、田涛、陈勇、陈波、曾小力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新宇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