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59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草率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给其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事实,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且生有子女两个。共同生活中,夫妻虽有争吵发生,但均事出有因。现以夫妻感情尚存及子女均未成家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谈婚。1995年4月10日双方自愿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5年8月23生一子取名高某甲,1996年10月15日生一女取名高某乙。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同,志趣爱好各异,两人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理解及沟通,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在老人赡养方面两人发生分歧后均不能理智的处理,为此导致夫妻之间多次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近年来,原告以打工为由在外租房居住期间与婚外异性交往密切,被告发现原告对婚姻存在不忠行为时与原告的矛盾更加恶化。2017年6月30日,原告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辱骂殴打自己,且自己与被告无法沟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以夫妻生活已经二十余年,感情并未平破裂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表示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两人至今共同生活已有二十余年,且育有子女两个,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吵架现象发生,但原、被告均能和好如初,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本案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及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对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候,原、被告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的呵护夫妻感情。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能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如均能认识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并能自我反省、彼此改进、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着珍视感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理应为夫妻关系和好多做努力。就现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表现,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家庭之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