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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仁贵与杨清清、王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贵,杨清清,王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51号原告:方仁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韶,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方仁贵与被告杨清清、王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方仁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仁贵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清清、王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仁贵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方仁贵负担。审判员  刘崇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