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杰、袁姣、武熙国、何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杰,袁姣,武熙国,何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法定代表人:刑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何杰,男,1989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被执行人:袁姣,女,1989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被执行人:武熙国,男,1954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被执行人:何宣琼,女,195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杰、袁姣、武熙国、何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4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及执行费3536.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