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同水、田银水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同水,田银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2号申请人:田同水,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田银水,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田小水(系田银水弟弟),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同水与被申请人田银水认定该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田同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同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同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