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成林与许秋菊、沈学军、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林,许秋菊,沈学军,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郑成林。申请执行人许秋菊。被执行人沈学军。被执行人李敏。申请执行人郑成林、许秋菊与沈学军、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学军、李敏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郑成林、许秋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学军、李敏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成林、许秋菊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学军、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