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将鹏、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将鹏,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将鹏,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23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11388-1。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将鹏与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开劳仲字(2016)第0961号仲裁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5-8月工资17298.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2016年6-8月防暑降温费420元,合计27718.8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15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陈将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将鹏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7718.8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陈将鹏发现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劳仲字(2016)第0961号仲裁仲裁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