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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静丽与邓有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41号申请保全人:李静丽,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区号。被保全人:邓有文,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区号。申请保全人李静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邓有文位于××区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0万元。申请保全人李静丽与李志林自愿用其名下共有的的位××区号房屋、担保人刘统军自愿用其名下的的位××区号房屋一套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邓有文于2015年10月1日向申请保全人李静丽借款398400元,有借条一张为据。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邓有文位于××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保全人李静丽与李志林名下共有的位于××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担保人刘统军名下的位于××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李静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