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少寒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少寒,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少寒,女,199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法定代表人:徐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职务不详。上诉人贾少寒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3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少寒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并非上海市浦东新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