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徐志奇与胡先龙、金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奇,胡先龙,金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02号申请人:徐志奇,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胡先龙,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金荣辉,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志奇与被申请人胡先龙、金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志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先龙、金荣辉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志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先龙、金荣辉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日全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