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濮阳隆欢与广德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隆欢,广德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濮阳隆欢,女,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山关岭,组织机构代码67263404-9。法定代表人汪志宏,董事长。濮阳隆欢申请执行广德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濮阳隆欢依据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保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款项中无缴纳保险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濮阳隆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武 来自